2011/6/15 16:42:10 作者:無名 來源:1
近日,先后有兩位職工在辭職時遇到麻煩,記者接待后發現,由于他們缺乏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目前在和企業交涉過程中顯得十分被動。由此引出一個操作策略問題,即辭職必須注意方式和保留證據,否則遇到無良單位還真的有理無處說。
方先生是一家貿易公司的業務代表,目前正處于試用期。雖然他干得時間不長,但他對這家公司的一些做法很不滿意,氛圍也讓他感到壓抑,于是想辭職走人。他說他注意了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他的理解,職工過了試用期提出辭職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而在試用期內的,則不必非要書面,口頭也行。但問題是,他口頭提出后,主管同意了,希望他干滿3天以后走人。但到了3天之后,老板竟說他屬于“違紀辭職”,因為一沒有書面提出,二沒有提前30天,三沒有將辭職報告交到公司人事部。為此雙方鬧得很不開心,最后企業竟說沒有證據來證明方先生是哪一天提出辭職的。
還有外來女工張小姐,她是一家商店的營業員,進入商店工作了大半年,商店也不給繳納綜合保險,而且待遇也較低,于是她也萌生了去意。她說她在上海打工多年,也稍懂一些勞動法律法規,知道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問題是交了辭職報告之后,領班說商店已經同意其辭職了,但由于人手緊張,希望她能配合一下商店,等招到新人后再走。張小姐也是通情達理之人,心想既然商店同意其辭職,也不能把事做得太絕,于是同意等新人來之后再走。但一等就是兩個多月,商店還是沒有放人的意思,而老鄉介紹的新單位也催著她去報到。這下張小姐有些著急了,告訴公司最多等一個星期,再不來人她也要離開了。但此時老板翻了臉,稱沒有收到過她的書面辭職報告,她若執意走人,將按曠工對待,同時追究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這時,張小姐傻眼了,天下怎么有這樣無賴的公司?但遺憾的是,她咨詢一番后發現,目前還奈何不得單位,因為她手里確實沒有證據證明她已于某月某日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現在她要么重新打報告再等一個月后走人,要么按公司的意思放棄相關權益的追索。
遇到這樣的無良單位,職工的憤懣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記者提出這個問題,是有現實指導意義的,即職工辭職時一定要有證據意識。這里提醒幾點:
第一,要明白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是不得加以阻撓的。從某種程度上講,單位批不批準都是無所謂的,規定的時限一到,職工即可走人。
第二,但行使權力一定依法操作,即書面提出、提前30天通知(試用期內3天)用人單位。雖然或許有人對“試用期內辭職是否需要書面提出”有不同的理解,但現實的教訓是,萬一單位耍賴否認怎么辦?所以從自我保護角度出發,記者認為非但要書面提出,最好還要有簽收,包括保存好送達憑證等。
第三,不要被單位“將扣押證件”、“追究損失”、“不辦退工”等的威脅所嚇倒,若真的出現這種情況,職工是可以反過來追究單位責任的。
第四,離職前一定要注意做好移交、盤點等工作,并注意留有這方面的證據,防止單位倒打一耙,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