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7 11:52:33 作者:浮云 來源:1
企業:誰來保護我們?
上周四,有錦州市民撥打本報民生熱線4123456,反映本單位女員工已經提出辭職,但發現自己懷孕后,聲稱“就是不干活,單位也得給開工資”,詢問是否有相關法規保護單位的權益。
雖然勞動法規為保護女工合法權益做了諸多規定,但對許多白領女性來說,“生了孩子,沒了位子”依然是令她們在懷孕前最顧慮的一件事。相對而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集團的管理更完善些,但一些小企業執行力薄弱,為了節約成本,往往會勸孕婦主動辭職。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即便是在小型的民營企業,女員工懷孕后也會得到相關保障。但是據熱線反映,該女員工在單位大肆宣揚“因為懷孕了,不干活,也得給錢”,讓企業非常尷尬,如果該女員工無故曠工,單位也拿其無可奈何嗎?
據有關法律專家介紹,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在勞動合同期內,懷孕女職工非因法定原因是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作為懷孕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但是法律并未賦予其曠工違紀的權利,因此在對其批評教育無效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對其做出除名處理。此外,依據《勞動法》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之規定,單位也可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但是,該女員工是否屬于無故曠工,還有待于查證。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如果明確規定了曠工多少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據了解,目前該企業并無此規定。專家建議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制度,才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