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 9:50:07 作者:詩#晴 來源:1
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鐵路、地鐵事故等,申請工傷認定需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今天上午,記者從人力社保局獲悉,《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發布。規定放開了工傷職工只能選擇兩家工傷醫療機構的限制,可在79家醫療機構就醫。
工傷保險待遇提高
此次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鐵路、地鐵事故等,申請工傷認定需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同時,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標準進行了調整。
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相關待遇標準。
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原本也有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今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傷補助雖然變少,但個人拿到手中的補助卻增加了。
此外,明確了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間,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核定結論作出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
定期待遇中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工傷可跨省市就醫
此次明確了跨統籌地區就醫的具體程序。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受傷部位或職業病時,因病情治療需到北京以外的工傷醫療機構治療的,由所在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轉至醫院的建議和診斷證明。
經工傷職工所在區、縣醫保中心同意,報市醫保中心批準后,可到外省市基本醫療定點機構治療。工傷職工跨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可先由其所在單位墊付,經醫保中心審核后,按本市有關規定結算。
此外,對已鑒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確實有康復價值的,經區、縣工傷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進行工傷康復。
公務員本月入工傷保險范圍
國務院于2010年底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本市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已涵蓋了除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外的全部用人單位。
此次,本市將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范圍內,降低了公務員的職業風險。
從2012年1月1日起,針對公務員的職業特點和工傷發生率,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將與本市一類行業的其他用人單位一樣,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
至此,實現了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一。同時,如果本單位有老工傷人員,也將一并解決。
騙工傷保險最高可罰2萬元
此次工傷政策的調整,對用人單位及騙保行為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或者醫療機構拒絕或者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同時,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還規定,對于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解除服務協議,5年之內不得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用人單位克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
另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工傷認定五大變化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明確了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依法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首次規定了指定管轄制度。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避免推諉,規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認為工傷認定申請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應報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規定了工傷認定終止程序,對于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程序終止,但申請人在《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有權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明確了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后果。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自行調查取得的或者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明確了申請、延長申請、指定管轄、受理、認定、中止、終止、送達等具體程序以及相應的時限,如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