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0:43:43 作者:詩#晴 來源:1
小劉技校畢業后,因為考慮專業對口等問題,便應聘到了某技術公司,她對于工作的氛圍和待遇都比較滿意,于是就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2年,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每月3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每月4000元。技術公司的人事主管對小劉說,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管簽多久試用期都是6個月,這是對企業負責,想多考查員工,并且工資待遇差別不大。小劉覺得工作確實是不錯,就簽訂了這份勞動合同。
小劉工作5個月后,與朋友閑聊時談到了自己與技術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6個月試用期,朋友認為技術公司的行為不合法,小劉應該用法律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向技術公司提出補償。請問:技術公司的行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小劉能要求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上述案例中,小劉和技術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2年,約定試用期是6個月,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小劉與技術公司約定的試用期限超過了法定最長期限,應該予以糾正。小劉現在已經工作5個月,超過試用期2個月,實際已經履行的3個月按照正常工作,因此技術公司應當從第3個月開始每月按照4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劉賠償金12000元(4000元×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