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7 13:46:46 作者:網站主編 來源:0
“新員工試用期3個月,底薪1300元,試用期滿后給予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3個月,月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試用合格者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招聘簡章隨處可見。似乎挑不出太大的毛病,但細一琢磨,問題不少:按理說,企業招收員工一個月內要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這些企業卻要等過了試用期后再簽訂合同做社保,有的根本就不提社保的事。勞動監察部門指出,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的。
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形勢相當嚴峻,部分企業在招收畢業生時就刻意降低待遇,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現象較為突出。通過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一些用人單位常用的手段。市勞動監察部門近期在對市本級企業進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時,就督促27家企業辦理社保登記,補辦社會保險手續3149人。在不久前全市范圍內開展的整治非法用工專項行動中,督促辦理社會保險達9387人。在這些經過督促后補辦的社會保險人員中,相當一部分就是因企業未在試用期中為員工繳納社保費而造成的。
勞動監察部門指出,《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近兩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