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貼不能免單位繳費法定義務
【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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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師: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添加的附件約定:公司每月支付工資時另行發放15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由個人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2011年1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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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師: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添加的附件約定:公司每月支付工資時另行發放15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由個人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2011年1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適合自己的工作,遂向公司提出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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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添加的附件約定:公司每月支付工資時另行發放15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由個人自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2011年1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適合自己的工作,遂向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離開公司的方某聽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于是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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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接到投訴后,對該公司進行了調查,查看了該公司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表等相關用工資料。經核實,該公司發放的工資確實是按勞動合同履行的,并且在工資支付憑證中載明,方某領取工資時也已經簽字確認。公司認為,方某既然領取了社會保險補貼,就等于放棄了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因而,該公司不應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4條、6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遂依法向該公司出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按要求進行了整改,在期限內為方某補繳了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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