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9 13:48:03 作者:網風 來源:1
8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做出免征“加名稅”的規定,是有法律依據的。這緣于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此政策第七條明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而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一股“加名”狂潮,南京市地稅局或許是立功心切,率先宣布自8月23日對“加名”行為開始征收契稅,卻遭到網民炮轟,次日不得不改口“等總局文件”。
隨著社會對“加名稅”的討論加熱,購房過程中的營業稅、契稅、個稅、印花稅等各類稅種存在重復征收的問題也再度被民眾注視。應該說,和房地產有關的稅費本來就是多如牛毛。從購地環節的契稅,到房地產開發環節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等,實際稅負已經很高了,這些稅費一定程度會體現在房價當中。
居民購買了商品住房得繳納契稅;如果出售個人住房,還得按照年限及住房種類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買方也要繳納一道契稅。如果該房再次出售,還得依照這個流程,繳納相應的稅費。循環往復。如此重復征稅,對房地產調控其實是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就是房產交易中的“高稅負”,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使房產交易變得更加謹慎,從而達到有效遏制炒房行為的目的;而最大的弊端,則是因為房地產市場處于供不應求狀態,容易導致“稅負轉嫁”,一些本該由賣房人繳納的稅費,結果由買房人承擔了,完全違背了利用稅收調控房價的初衷。
或許正因為如此,國家稅務總局對二手房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一直采取較為克制的態度。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房產轉讓所得,應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再乘以20%的稅率征稅。但實際操作中,均依照成交價或評估價(孰高原則)的1-3%征收個人所得稅,多數地區更是將這個征收率確定為1%。
住房交易中的諸多稅種,對于房產調控其實是把“雙刃劍”,運用得不好,反而會起到“逆調控”的作用,因此需要倍加謹慎。